东莞阳光网讯(全媒体记者 李江华) 如今,在我们的周围可以说是“微商遍地”,很多人在微信朋友圈里推销各种产品,对于这些产品的来源和质量,消费者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件就涉及微商推销的美容祛斑品。
2016年1月,原告何女士通过微信,认识了同住一个小区的被告罗某和林某,二人多次向何女士推荐一款美容祛斑产品,何女士经不住诱惑,交了两千多元定了第一批货。
原告 何女士:“他说他的药,都是美国进口的,其实他说的订货,我根本不知道,是吃药或者是打针。”
已经交费的何女士,本着相信对方的心理,开始服用和注射被告提供的产品,2016年3月,何女士面部出现红肿等症状,一直无法消退,为此她也专门咨询过被告。
原告 何女士:“他说这是美的一个过程,他说这个是正常的。”
但是,何女士的“蜕变”非但没有变美,反而越来越差,何女士去医院就诊,被告知无法治疗,后经面部损伤鉴定为伤残六级,何女士将微商罗某和林某告上法庭。
被告代理律师:“她(原告)用了他(被告)的,美容产品之后,造成的损伤后果,它的关联度有多大,过错的参与比例是多少,我认为还应该,进一步做一下鉴定。”
原告代理律师:“我认为原告现在,说的面部毁容,跟被告所使用的产品,以及对其所进行的祛斑,是完全有因果的关系的。”
最终法院认为,尽管原告的面部损伤与使用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从证人的陈述,以及原告要求祛斑的事实可知,原告在使用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前,面部就存在黑斑,原告目前六级伤残的损害结果,并非仅是使用被告所销售的产品而导致,其使用涉案产品前的黑斑情况与现状也存在一定的关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原告应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70%的责任。一审判决被告罗某、林某支付原告何女士各项损害赔偿金共计45万多元。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已提出上诉,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微商产品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轻易使用不知名的品牌,另外,消费后切记要保留好相关的凭证,以便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