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款美白祛斑产品
却冠有10个不同商品名
在销售运营
......
同样一款染发剂
却有监制单位、出品单位
品牌授权单位等
多种主体标注方式
......
针对
化妆品市场“一号多用”现象
10月底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
线上线下进行了调查
“肤研”蹦出11个“葫芦娃”
10月28日,记者在一家视频平台输入关键词“肤研美白淡斑精华液”,跳出40多个商家,但这些经销商所销售的商品却不尽相同。细数之下,冠名在“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前的商品名称竟有10个之多,部分商品还有知名艺人或体育明星代言,标价从1.99元/瓶、9.99元/瓶至99元/瓶不等。
“形象美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标价每瓶1.99元。
记者点击打开“星婵美妆专营店”
该店销售的是
“致朵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
商品详情介绍显示
致朵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海报广告。
品牌:“致朵”
产品名称:“致朵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
备案/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514”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记者在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管”APP,输入该商品备案/批准文号,查询结果显示,该产品名称实为“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并无“致朵”字样的内容。通过企查查APP查询生产企业“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该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商标中并无“致朵”品牌。显然,星婵美妆专营店展示的产品标签信息与药监部门的官方APP信息并不一致。
“化妆品监管”APP查询“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显示内容。
在接下来的查询中,记者发现同样标称“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国妆特字G20191514”“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油”,却出现一个个不同的商品名,产品包装也不相同。
蒂诗颜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标称多处不一致。
在一家“好迪供应链”网店,标注的名称为“蒂诗颜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纸盒外包装一面显示“DSIUAN蒂诗颜”“肤研美白淡斑精华液”,另一面却显示“DSIUAN”“烟酰胺美白祛斑精华液”,同个包装商品名称也不一致。
“琪橙美妆专营店”销售的则是“Whsa美白祛斑精华液”,广告宣称“细致呵护肌肤 开启匿龄之美”“美白特证.抑黑淡斑.提亮肤色”。
“紫莱国际”销售的是“CINDYNAL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
记者调查发现,在这家视频平台有多家店铺销售的“澜笛若慕”、“NTD”、“形象美”、“沪美”、“肌琳莎”、“韩瑟”冠名的“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
一个娃两个爸
化妆品“多主体”让人迷糊
记者在调查发现,化妆品“一娃两爸”“一娃三爸”现象比比皆是。也就是说一款化妆品除标称的备案人、注册人外,还标有“监制单位”“品牌授权单位”等其它主体信息。此类“一号多主体”最有误导性,常常让消费者忽略该款产品“亲爸”,而误以为该款产品出自“大名鼎鼎”的“二爸”“三爸”。
网店突出“北京同仁堂”字眼的宣传。
在一家互联网平台,记者看到一家标称“片仔癀珍珠霜工厂国货仓”的网店,记者点击查看经营主体情况,看见其实际名称为“国货工厂广店”。点击该店客服,标注却为“海口琼山区蛮舟百货店”,通过企查查APP查询其信息,这家店实为地处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的个体工商户。
该店销售一款标称“北京同仁堂美白祛斑霜”的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显眼标著“北京同仁堂(辽宁)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还故意将“北京同仁堂”“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两行排列。然而仔细查看其小字标注却发现,“北京同仁堂(辽宁)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只是经销商。
北京同仁堂(辽宁)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只是经销商。
查询该款化妆品的文号国妆特字G20212727,显示的信息是“白白日记美白祛斑霜”,注册人为“广州雨淇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为“广东爱丽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信息中根本没有“北京同仁堂(辽宁)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内容。
记者调查发现标注“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南方协和”“仁和匠心药业”等字样的特殊化妆品,有的甚至打出“始于1669年 历经353年”“百年品牌 官方直售”等暗示性文字内容,让网友误以为该产品是大药厂出品。而通过产品备案号查询可见,这些产品备案信息中,均无与“同仁堂”“协和”“仁和匠心药业”相关的经营主体或文字信息,这些生产企业也与前述知名品牌无关。
10月28日,在福州美博城(福州光明桥美妆珠宝城)施美店,记者看到货架上的千秋明月艾草油、千秋明月老姜油两款化妆品,上面均用大字标称“广州千秋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而用小字标注“生产商:康润美化妆品(佛山)有限公司”,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询这两款产品信息,仅有备案人“康润美化妆品(佛山)有限公司”信息,并无“广州千秋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信息。
千秋明月艾草油、老姜油外包装。
福州美博城一名从事美妆10年的店长告诉记者,有的经营者为了营销、为了流量,强化产品的辨识度和传播力,选择铤而走险,纷纷在备案名称上“加料”,或花钱取得知名商标的授权,或使用更易于营销的“主体名称”“成分名称”“功效名称”“经销商名称”等,于是令人误解的产品名称也纷至沓来,同时也形成“一娃多爸”的假象,让消费者如堕云雾。
学会线上查询
避坑3种违法情形
据福建省厦门市药化处介绍
“一号多用”违法行为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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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多名称: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容易被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一号多商标: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容易被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一号多主体: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福建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以外的其他名称或商标的,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也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产品标签上不得进行类似标注。
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应认真查看产品标签,查看是否标注了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购买染发类产品和睫毛膏、眉笔、眼影、腮红等彩妆时,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一号多用”情形。
消费者可下载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管”APP或是登录国家药品监网站化妆品版块查询,对比实物标签上的信息是否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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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张文章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