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江苏新闻4月11日电(赵雨秋 陆英展 陈冬丽)新沂市民黄某在一家美容馆预先缴费购买祛斑产品,使用后出现皮肤瘙痒、红肿等情况。黄某将美容馆及服务人员告上法庭。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美容馆退还黄某3000元。
某美容馆的马某、展某多次向黄某推荐祛斑产品,并口头承诺,使用后能达到其满意的祛斑效果,若无效保证退款。2021年底,黄某到该美容馆接受一年期的祛斑服务,截至2022年底,黄某消费支出共计1.3万元。服务期间,黄某出现皮肤瘙痒、红肿等情况,黄某认为没有达到前期宣传的祛斑效果,遂找马某、展某协商要求退款,双方因此产生争执。
黄某诉称,被告前期作虚假宣传、夸大其产品功效,在收取费用后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其事先介绍及承诺的祛斑效果,并因此给黄某造成肉体及精神伤害,故被告应退还费用,并赔偿黄某因此产生的损失。
美容馆辩称,美容馆并未收取黄某服务费,黄某支付的费用均用于购买祛斑产品,黄某在接受美容馆服务期间,未按要求使用产品,且照片对比显示黄某使用该产品后,其面部有一定的祛斑效果。美容馆不应承担责任。展某辩称,本人是美容馆经营者马某的指导老师,黄某未按照与美容馆的沟通和要求配合使用产品,本人不应承担责任。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所举证据可知,美容馆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展某个人不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亦不享受其经营利润或承担经营风险,实际与黄某存在涉案产品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主体是美容馆。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中所提供的黄某接受服务前后的面部照片,认定美容馆向黄某提供的涉案产品服务,未达到其前期宣传的效果,且在一定程度上给黄某造成了面部皮肤伤害,美容馆虽主张该现象属接受服务的正常反应,但未对此作出合理有效的解释,故美容馆构成违约。法院综合考虑,酌定美容馆向黄某退还3000元。
此外,本案中,黄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其他损失与美容馆提供的涉案产品服务之间存在关联,亦不足以证实其因接受案件所涉服务而实际遭受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黄某主张的其他费用,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