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变毁容?预付式消费不接受退款?购买新车遇到了维修车辆怎么办?今天3·15消费者权益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三个典型案例,为广大消费者进行以案释法。
案例一:祛斑美容变毁容,女子后悔莫及
阿珍(化名)在商场做柜台工作时,认识了其他销售专柜的张某。张某以自己做过祛斑美容为由,劝说阿珍做祛斑美容手术,并答应给阿珍“友情价”。2018年1月11日,张某约美容师唐某到商场专柜处,与阿珍签署了一份“一次性祛斑服务协议书”,阿珍向唐某支付了1万元美容费。随即,唐某在商场专柜处为阿珍进行“祛斑手术”。治疗后,尽管阿珍表示面部不适,但唐某让阿珍坚持按疗程康复,并向阿珍推销声称可恢复的“美容产品”,但均无效。2019年1月,阿珍面部瘢痕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面部斑痕整复的后续治疗费20万余元。因此,阿珍起诉被告唐某、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8万余元。
被告唐某主张阿珍因未按照注意事项进行康复才导致伤口痂皮非自然脱落,造成面部瘢痕,并表示被告张某也从中获利,收取介绍费4597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张某则辩称自己没有与唐某合作或加盟,自己只是作为产品受益者把产品分享给阿珍。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唐某为阿珍进行祛斑美容后,阿珍面部立即红肿,后出现结痂、掉痂、泛红等问题。且阿珍均与唐某进行咨询并遵循指导,而两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阿珍因其他原因导致面部形成瘢痕,故原告面部瘢痕与唐某的祛斑美容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唐某使用的产品均导致阿珍面部红肿及结痂,属于具有创伤性的医疗美容,但其并非医疗机构,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应承担阿珍损失80%的赔偿责任。其次,张某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唐某介绍给阿珍,并收取介绍费4597元,并提供场地给唐某实施侵权行为,故其与唐某属于合作共同实施对阿珍的侵权,应对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再次,阿珍并未选择正规机构进行祛斑美容,其自身应对其损失承担20%的责任。最后,2020年5月20日,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阿珍80%的损失,合计14万余元,并退回美容费1万余元。两被告不服上诉。2020年12月3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医美”是近年来的热潮,现代女性为了追求青春靓丽而进行美容、祛斑等整容治疗,但整容失败往往会造成面部斑痕,严重的甚至会容貌尽毁,造成美容失败的原因往往是美容产品未达标准或是治疗不规范等。所以,消费者追求美貌必须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和由有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治疗,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在追求美貌时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当然,治疗有风险,医美需谨慎。
案例二:预付式消费不接受退款?无效!
2019年11月6日,蔡先生向某高尔夫公司支付2万元办理了储值会员卡,高尔夫公司承诺该会员卡可以使用20次主教练课程及免费使用练习场等赠送服务,并要求蔡先生签署入会契约书。蔡先生表示,2019年11月至12月间,共计使用会员卡3次。2020年2月至4月间,高尔夫公司处于关闭状态,致使蔡先生不能按预期消费。随后,蔡先生因工作调动需离开东莞,故要求高尔夫公司退还此会员卡中未使用的费用,但遭高尔夫公司拒绝。因此蔡先生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高尔夫公司,要求其退还会员卡费用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消费行为属于预付式消费。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入会契约书》关于“会员签署本契约后,如非因本店原因导致,会员卡不接受退款或转让”的内容,系被告在为消费者提供高尔夫培训及练习服务时采用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该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等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再者,服务合同本身不能强制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作为消费者的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经法院调查,可知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了3次主教练课程及原告使用了被告的练习场进行练习。按照会员卡约定原告享有20节主教练课程及免费使用练习场,但前提为原告在约定期内接受被告服务。现原告放弃服务,故赠送的内容不应享有,并按实际服务项目计价,因此原告应支付7033.2元。另外,原告因自身问题单方面放弃服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需向被告支付2000元违约金。最后,2021年1月8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尔夫公司向蔡先生退还10966.8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作为商家,其提供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中不予退还原告会员费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应属无效。同时,原告作为消费者,在享有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的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备有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因其自身原因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145万元购新车遭遇维修门,属PDI还是欺诈?
童女士与东莞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委托东莞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豪华汽车,车辆全包价145万元。2018年6月2日,东莞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童女士交付了案涉车辆,并向其出具了一张由宁夏某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价税金额为123万余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是童女士,销货单位为宁夏某汽车销售公司。
交付车辆后,童女士意外在位于东莞市4S店的电脑档案中发现,案涉车辆在交付前存在两次修理记录:①2018年3月23日至3月26日,修理内容为:新车检测PDI;②2018年4月10日至4月12日,修理内容为:后部事故,左侧后侧断面,后杠钣金修复烤漆。童女士认为宁夏某汽车销售公司及东莞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148万元,赔偿贷款手续费等费用共计97370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损失444万元;宁夏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4S店登记的案涉车辆两次维修均是PDI,上述维修属运输瑕疵处理,维修价格7000多元,未超过车价的5%,无须告知买方。被告东莞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案涉车辆之前存在维修情况,因此未向原告告知上述维修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确认案涉车辆在交付给原告前存在因事故导致的维修,该维修情况不属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车服务指引(试行)》规定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简称PDI)的范围。两被告将存在维修情况的车辆卖给原告,且未向原告告知维修事实,由此构成对原告的欺诈。最终,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退还购车款148万元,赔偿贷款手续费等费用97370元,并向原告支付三倍购车款的赔偿444万元;原告向两被告退还案涉车辆。两被告不服上诉,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车辆作为现代人的生活必需品已进入千家万户,作为消费金额较大的日常用品,消费者在选购汽车的过程中应擦亮眼睛,对交车前的车辆质量及安全问题严格把关,避免买到存在质量瑕疵的汽车,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根据我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车服务指引(试行)》的规定,除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简称PDI)范围内的维修,其他的车辆维修均不属合理存在。少数车辆交付给消费者前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细微损坏,汽车销售商家向消费者隐瞒车辆维修的事实,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汽车销售公司主张三倍赔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胡敏怡、刘伟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冬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