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行业特点
一是体量大,利润薄,资产负债率高,资金状况普遍紧张。体量大是说每个项目的造价都比较高,十七年以前,笔者在企业工作时,负责鸟巢国家体育场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那会儿鸟巢总承包项目的造价是28.96亿元,工期是四年多,当时属于造价比较高的项目了。近年来,随着PPP项目的推进,工程项目的造价越来越高,动辄几十亿,上百亿的工程时有所闻。尽管建筑企业体量大,但是它的利润率却很低,有的国企毛利率不足1%,加上工程款拖欠是常事儿,导致建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高,资金状况十分紧张。每到逢年过节,债主纷至沓来,日子非常难过。笔者要提醒一下我们税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稽查要注意防止出现“查出欠税,但没钱交税从而无法执行无法销案”的被动局面。
二是门槛低,经营环境恶劣,门槛低就是对资金技术的投入要求比较低,什么人都能干,只不过干的项目大或者小而已,国企央企干大项目,老张老李挂靠别人搞小项目。经营环境恶劣在税收上的反映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很多是无法取得发票,越是偏远地区越是如此。因为建筑企业的很多上游企业(供应商、分包商)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它们的税收意识很淡薄,这就导致了成本费用实际发生了,但是没有取得凭证,从而滋生了虚开发票的土壤。
三是账务处理混乱,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我发现很多中小民营企业是采用收付实现制记账,不开发票不报税,开了发票才报税,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一模一样,货币资金不变动不记账,仍有较多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东北三省也是如此。根据总局的工作安排,企业所得税核定改查账大势所趋,同时也给这些企业带来了具体困难,什么困难呢,就是所得税上的老项目,原来是核定征税,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发票,项目执行期间,突然改为查账征税了,成本发票无法取得,税负会陡然上升。去年发布的2021年17号公告第四条解决了长期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问题,但是,对建筑企业而言,更大的问题是材料货物等流动资产没有凭证的问题。建议建筑企业把老项目的收入尽量在核定征税期间全部确认,以后改为查账了再收到工程款或者开具发票,属于已完税的债权回收,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认为,税务稽查时应当实事求是看待建筑企业的核定征税老项目。
四是行业监管较严,建筑法26条、28条、29条严格禁止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但这些行为仍很普遍,这些事情是住建部门监管的领域,不建议税务稽查置喙此类问题。
五是项目生产周期长,一个项目动辄数年,甚至十余年,由此会带来与会计分期和税务分期的矛盾,即,如何在不同年度内确认收入。生产周期长还隐含另一个行业惯例,即生产过程与销售过程是统一的。一般的讲,工业企业是生产与销售分离的,先生产产品再销售,而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实际上也是销售的实现。
六是异地施工较为普遍,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通常不在一个地区,跨县施工、跨市施工、跨省施工乃至于跨国施工都较为常见,由此会带来预缴税款及其抵减、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国际税收抵免等问题。
七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占比较高,此处的人工成本特指一线工人的薪酬,它在总成本的占比达到30%以上。建筑企业不同的人员,他们的薪酬列入不同的成本科目,一线工人的薪酬计入直接成本,项目部管理人的薪酬计入间接费用,公司总部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入期间费用。说到人工成本,我们还要关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2020年开始实施的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领域有特殊规定,后面我们也会讲到。
八是经营流程有特殊性,至少包括“投标定价+合同签订+预收款+进度款+尾款+质保金”等各个环节,不同环节有不同环节的涉税问题。这里强调一下投标报价,住建部门已经建立了一个规则,建办标2016年4号文规定,一般计税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可见,建筑企业的产品价格是不含税价和销项税额的合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本质上是承揽合同,受人之托拿人之钱为人干活,因此为了完成工程建造所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成本、利润、税金,均应由业主(定做人)承担。另一个角度看,既然你在价格里给了我9个点的销项税额,那建筑企业就应当给业主开具9%的发票。我们税务部门基本上可以不用关心工程造价的涉税问题,主要还是看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纳税人是否正确的缴纳税款。
九是成本构成复杂,通常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分包成本”等六项明细费用,这也是建筑企业成本核算的明细科目。这个分包款特指专业分包款,劳务分包款计入“人工费”明细科目。
十是管理模式有特殊性,项目法施工已经成为主要管理模式,两级核算两级管理:“总公司+项目部”;三级核算三级管理:“总公司+分公司(事业部)+项目部”。我们稽查人员下户时,要提前搞清纳税人的管理模式,问清是几级管理,抽样时要注意项目的代表性。
来源:何博士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