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陕西咸阳的宋女士为了美白美容,花费8000余元在一家美容店购买了多款美容产品与药品,但在使用过后,面部出现发红发烫,停用一个月后,竟突然加剧变黑,经诊断为汞中毒。事后,宋女士将美容店告上法庭。近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美容店退款并赔偿宋女士相应损失。
使用美容产品后皮肤发黑,被诊断为“汞中毒”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9月16日,原告宋女士向被告雷某某转账共计8530元,购买被告祛斑美容产品,包括:靓颜瓷白霜、色素分解霜、靓颜净白强效、祛斑净白强效、靓颜活力精华液、保温精华水、表皮斑专用中药调配液、表皮斑专用中药、靓颜排毒液等。宋女士使用化妆品期间出现不适,与雷某某沟通未果。
2020年11月12日,宋女士以“皮肤发黑10天,发现尿汞升高1天”入住西安市中心医院,经诊断为汞中毒。
宋女士诉称,其使用了被告销售的美容产品和药品后,面部出现大面积发红发烫的情况,随即停止了使用,但停用一个月后面部突然加剧变黑,其先后前往两家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汞中毒,驱贡试验检测,面部汞超标达40倍。
接获宋女士投诉,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雷某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对雷某某给予警告及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涉事美容店退款并赔偿2万余元
宋女士认为,被告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及药品,致使原告身体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雷某某经营的美容店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雷某某向原告宋女士提供美容服务,因被告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其提供美容服务后致原告面部不适,经诊断为汞中毒,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收取原告费用8530元应予退还。
经计算,原告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0604.84元。遂判决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某店(经营者雷某某)退还原告宋女士8530元,并偿还原告宋女士20604.84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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