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湿、美白、舒缓、祛痘
防晒、去皱、紧致……
选购化妆品时
一定是这些功效宣称吸引了您的眼球
让您欣然掏了腰包吧?
那么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有依据吗?
该不会是商家“说啥是啥”吧?
我们来看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 六 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这下您放心了吧?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应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负责
咱们消费者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的依据
也是有知情权的!
那么,问题来了
对于化妆品备案人而言,化妆品的哪些功效宣称可以通过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哪些功效宣称应当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哪些功效评价应当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又有哪些化妆品可以免于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承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有什么义务呢?
本期化妆品备案小课堂
将为您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01
化妆品哪些功效宣称可以通过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八条、第十一条,仅具有保湿和护发功效的化妆品,或者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且宣称原料功效的,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02
化妆品哪些功效宣称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九条,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03 化妆品哪些功效宣称应当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条,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04 哪些化妆品可以免于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七条,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05 承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有什么义务?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六条,承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实验室规范,完成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和出具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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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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