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到美容院“养生”“祛斑”成了不少爱美人士的选择。近日,安康的熊女士因“祛斑”美容与美容中心引发消费纠纷。
美容中心祛斑后出现面部红烂近两年
熊女士此前一直从事销售工作,脸部虽有些斑,但化妆后基本可以遮盖,因此也没有很在意。2021年,在闺蜜刘女士的朋友李女士的劝说下,她决定在刘女士和李女士合伙经营的丹纯美容美体中心做祛斑项目,2021年10月26日,由李女士给她做了“祛斑”项目,花费3280元。
“这是我祛斑之前的样子,真的不是很严重,她(李女士)是通过我闺蜜(刘女士)认识我的,每次见我都会劝说,如果现在不祛斑,以后会更严重,更难祛掉,还给我说只需要两三千元,两个月就能恢复,皮肤就干净了。结果呢,我做完项目后,脸就经常红经常烂,又红又痒,说是给我修复,修复了快两年也没好。”熊女士一边向记者展示两年来不同时期脸部的样子一边介绍。
2021年10月,熊女士祛斑前脸部实拍
据熊女士讲,李女士在美容院给她使用的是美容产品祛斑,在出现了面部不适后,经协商,后期又做了很多修复。在后期修复、退红、技术提取等操作后,又反复出现面部黑点、结痂等现象,该类现象一直持续到今年4月。因长期不能解决面部问题,她不再相信丹纯美容美体中心可以治愈她的脸,经协商,丹纯美容美体中心将她面部售后问题转交给第三方美容机构,并签订了相应的合同。
2022年祛斑后面部修复出现的现象
熊女士本以为第三方机构可在几个月内修复她的面部问题,然而,在今年六月初,第三方机构负责人告知她可能需要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这让长时间备受面容问题折磨的熊女士没法接受。她说:“我在今年四月的时候提出赔偿和退款,一开始李女士同意,后来又变卦,说是给我找个第三方做修复,考虑到我们都是朋友,碍于情面,我就同意了。但是我没想到又说需要两年,自从脸部出了问题以后,我就没法工作了,再等下去,我怎么接受得了。”
2023年在第三方机构进行面部修复出现的现象
熊女士告诉记者,因为销售工作对形象有一定的要求,脸部长期红烂,她也没办法化妆,不仅没办法上班,前后巨大的差距导致心里压力很大,老公和家人也时常埋怨她花钱找罪受。“因为之前签了那个协议,脸要是快速修复我就不追究了,但是现在我要面临后期那么久的修复,每个月我还要出一半的技术产品费用,我想找她(李女士)讨个说法,她态度恶劣,推卸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所协调也无果。”
面部修复一波三折,美容中心合伙人态度不一
据了解,因刘女士和李女士的个人原因,原本合伙经营的丹纯美容美体中心已关闭。6月27日,记者来到李女士的新店铺了解相关情况,李女士就她与熊女士之间的纠纷做了几点说明。
第一,当时所使用的祛斑产品是合法合规的,通过产品分解黑色素,经皮肤代谢达到目的,每个人的皮肤不同,修复期也会不同。熊女士面部之所以问题严重,是因为后期修复使用的产品不够,只购买了两瓶修复产品,是不达标的。因为涂抹的产品在家就可使用,因疫情等原因,她对顾客有失察、监督不力的责任。
第二,承认对熊女士皮肤造成了一定的问题,后期一直在免费为期做修复,在修复无效后,将修复工作移交给第三方美容机构,并与合伙人刘女士一起支付了12000元,所用技术产品费用与熊女士一人一半。
李女士表示,因之前签订了协议,协议上写明将售后问题转交给第三方后,后续事宜与丹纯美容美体中心无关,因此她拒绝汉滨区老城街道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协调,后期将走司法程序。
丹纯美容美体中心法人刘女士表示,她与李女士虽然没有合伙人合同,但是实际上是合伙经营的,是她原本经营的美容中心和李女士的美容中心合并后经营的,祛斑产品都是李女士带入的,她不是很了解。在实际操作中,李女士存在操作不当,造成了熊女士脸部出现问题,在后期的修复中合伙人李女士态度确实不好,熊女士所说都是事实。作为丹纯美容美体中心法人她也有一定的责任,无论是协商还是走司法程序,她愿意承担相关赔偿。
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失败,建议司法诉讼
随后,记者来到汉滨区老城街道办市场监督管理所了解该纠纷的调查和协调结果,在调查资料中,记者看到八份熊女士在祛斑过程中使用的修复原液、小白瓶等美容产品的相关报告,显示均合格,也有美容中心的经营许可证。
汉滨区老城街道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和多次协调,由于熊女士提出的赔偿较高,李女士拒绝接受协调,在调解工作中因一方拒绝协调,该投诉协调已终止,建议消费者走法律程序。
工作人员还指出,熊女士一直认为是李女士诱导她祛斑并造成如今后果,因此一直将责任主体定义在李女士身上,然而就法律法规而言,刘女士是丹纯美容美体中心法人,在追责过程中应当认清责任主体,对于李女士和法人刘女士具体赔偿比例是她们二人协商。另外,因熊女士在事发后至今,没有就脸部问题做相关的医疗鉴定,因此在赔偿问题上,如果协商无果,走司法程序更为有效。
律师观点
恒典律师事务所孟强认为,熊女士在该美容院接受美容祛斑的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熊女士有证据证明在接受该美容院的美容祛斑服务过程中,因李女士造成面部红烂、发痒等人身伤害的因果关系下,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通过消协或者法院要求美容院的经营者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华商报记者 程斌 编辑 刘青 吴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