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美容店经营者
☞ 去年10月份她是在我们店做过祛斑美容!
☞ 不是我给她做的啊,关我什么事~
☞ 我不过是给顾客点痣而已,这么简单的事需要什么资质啊~
今年8月底,市民冯女士称其去年10月份在宝安区西乡街道一家生活美容院做了祛斑美容,结果反而导致脸上斑点更多,连丈夫都嫌弃了......
现场发现“祛斑仪器”
该生活美容店约20平米,场所内设施简单,摆放有3张美容床,3台美容推车及生活美容护理用品,角落里放有一台“CHR-I多功能手术仪”。
美容店经营者“甩锅”
经查,该美容店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王某承认投诉人冯女士去年10月份在该店进行了“祛斑”,但表示今年3月才从前经营者李某手中将该店接手过来,与自己无关。
经营者:“这算什么医疗美容”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店经营者王某承认使用“CHR-I多功能手术仪”给顾客点痣,且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其认为这只是一般的生活美容,并不算开展医疗美容。
经查,该店内的“CHR-I多功能手术仪”为医疗器械,且王某承认使用此仪器为顾客点痣的行为。卫监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并进行立案调查。
卫监
解
读
2009年卫生部颁布《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表明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只分为无创和有创治疗项目。电灼治疗就是属于有创治疗项目中的微创治疗的其中一种。
因此,无论是采用药物进行化学剥脱还是电针进行点斑都属于医疗美容的范围。该美容店使用“CHR-I多功能手术仪”给冯女士进行“祛斑”是典型的医疗美容。
卫监
提
醒
如今美容已成为很普遍的消费,但有一些生活美容机构为了利益违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许多消费者也不懂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导致各类美容损害事件屡见不鲜。
卫监蜀黍在此提醒大家,做医疗美容项目请找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以及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师,爱美要找对地方找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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