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孩子们去美容院也是常事,但在提升颜值的同时,更不能忽略一些基本的安全问题。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一起因美容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经调解,美容店及经营者当庭支付原告18000元。
22岁的小群因工作需要一直在厦门市某美容店化妆。2017年7月,小群被美容店告知其脸上有灰色的深沉斑,美容店称其可以把深沉斑祛掉,小群遂同意进行美容。谁知美容之后,小群不仅没有实现美容的效果,还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脸颊出现灼痛、发红、结痂等现象。但美容店称这是正常现象,灼痛和发红的症状会随时间慢慢消失,并向小群推荐了大量护肤品、保养品等,小群因此支出12350元。几个月后,小群的症状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日益严重。
自己的脸竟然变成这样,愤怒的小群将该美容店及其经营者诉至集美法院。经鉴定,小群被评定为未达伤残等级,且暂无必然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小群遂诉请要求美容店及其经营者返还医疗美容费12350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427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同时还要求其按购买服务金额的三倍赔偿损失37050元。
小群认为,该美容店隐瞒自身不具备相应医疗美容资质的事实,也未向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告知医疗美容可能存在的风险即进行医疗美容服务,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美容店及其经营者认为,店内所使用的药物、药水等并无质量问题,但因小群自身体质问题,又因工作需要长期饮酒以及暴晒等情况都导致了小群恢复较慢,美容店也一直积极配合小群进行后续的恢复。
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美容店及其经营者当庭支付小群18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近几年,因美容发生纠纷屡见不鲜。作为消费者,在选择相应的美容机构及服务种类时,一方面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美容机构及美容人员;另一方面,也要对自身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以保障美容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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